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第十九期)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第十九期)
本期公布71批次监督抽检结果, 涉及食用农产品等1大类。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其中:不合格样品1批次,合格样品70批次。
不合格样品1批次,为:食用农产品1批次,具体为被抽样单位名称为介休市宋古乡赵家堡村星凯果蔬店出售的黄豆芽中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超标。检验机构为钛和中谱检测技术(南京)有限公司。
合格样品70批次,具体为:食用农产品70批次,检验项目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阿维菌素、苯醚甲环唑、吡虫啉、吡唑醚菌酯、丙溴磷、敌敌畏、地塞米松、地西泮、啶虫脒、毒死蜱、多菌灵、恩诺沙星、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氟苯尼考、氟虫腈、氟硅唑、腐霉利、镉(以Cd计)、铬(以Cr计)、磺胺类(总量)、己唑醇、甲胺磷、甲拌磷、甲硝唑、甲氧苄啶、金刚烷胺、腈苯唑、克百威、克伦特罗、孔雀石绿、莱克多巴胺、氯吡脲、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霉素、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嘧霉胺、灭蝇胺、尼卡巴嗪、铅(以Pb计)、氰戊菊酯和S-氰戊菊酯、噻虫嗪、三唑醇、沙丁胺醇、水胺硫磷、糖精钠(以糖精计)、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溴氰菊酯、亚硫酸盐(以SO₂计)、氧乐果、组胺等55项指标。
针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成相关单位及时进行核查处置,采取封存、下架、召回问题产品等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督促企业查找原因,消除隐患。
备注:
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
2015年4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公告内容: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围,豆芽生产不在可使用范围之列,且目前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上述物质的安全性尚无结论。为确保豆芽食用安全,现重申: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凡在豆芽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