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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scjdglj-0001-0010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3-1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通知公告

关于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提醒告诫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3-19 浏览次数: 【字体: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晋中市民营企业协会

晋中市消费者协会

关于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提醒告诫书

 

全市农资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经营秩序,全力保障春耕生产,引导全市相关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厉打击扰乱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人民群众满意的农资市场经营环境,现对全市各农资经营单位及相关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农资经营单位及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切实加强自律,依法经营,坚决杜绝各类违法行为发生。

二、农资经营者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所采购农资产品的厂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严把进货关。

三、各农资经营单位及经营者在化肥、农药、农膜、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销售过程中,要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定价。不得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对肥料产品虚假标注有效成分、标称具有农药功能、标签标识混乱等;不得伪造产品产地、对产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等恶意攀附他人商誉;不得有强制交易、强行搭售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四、各农资经营单位及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如实填写商品标价签,禁止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农资广告,严禁利用广告对产品质量、功效和适用范围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违规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农资,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五、消费者在购买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商品时要选择合法经营单位购买,注意查看农资产品包装是否规范、标签内容是否完整。要索取留存农资购货凭证,慎重选择网购农资产品,自觉拒绝抵制假冒伪劣。

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农资经营者销售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对各类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晋中市民营协会  晋中市消费者协会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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