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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scjdglj-0001-0064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04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通知公告

晋中市市场监管局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照明设施的提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04 浏览次数: 【字体: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晋中市市场监管局在《办法》施行后开展专项检查,全面禁止使用“生鲜灯”。现请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排查安全风险,并做如下提示:

一、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使用的照明灯具等进行自查自纠,如不符合《办法》规定要求的,迅速更换灯具和照明设施。

二、《办法》施行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设施的,我们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消费者如发现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拨打12315、12345等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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