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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scjdglj-2021-0063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10-0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 晋市知裁字〔2021〕8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0-09 浏览次数: 【字体: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

案号:晋市知裁字〔2021〕8号

请求人:山西容晟玛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穆清利

住所: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北阳

委托代理人:韩靖宇

被请求人:太谷县昌煜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贵昌

住所: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北阳车站

委托代理人:无

案由:玛钢管件“消防三通”(专利号:ZL******0418699.3)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山西容晟玛钢有限公司就其“消防三通”专利(专利号:ZL******0418699.3)与被请求人太谷县昌煜铸造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

经过对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调查结果研究分析,本局认为:

1.本案请求人持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以及年费缴纳证明的有效专利,我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关规定保护其专利权。

2.因被请求人没有提供相关支持证据,我局按《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有关规定,对被请求人进行了现场调查,确定被请求人存在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

3.经比对、被请求人制造、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请求人涉案专利文献资料图片显示的产品形状一致,二者构成外观相同设计,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责令被请求人太谷县昌煜铸造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专利号ZL******0418699.3的“消防三通”专利产品行为。

2.责令被请求人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

3.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销售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王晋文        

审 理 员:赵  敏

审 理 员:孙晓瑜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8日

 

 

 

书 记 员:田岩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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