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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scjdglj-2021-0062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10-0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 晋市知裁字〔2021〕4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0-09 浏览次数: 【字体: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

案号:晋市知裁字〔2021〕4号

请求人:山西容晟玛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穆清利

住所: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北阳

委托代理人:韩靖宇

被请求人:山西荣盛玛钢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利荣

住所: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胡村镇

委托代理人:无

案由:玛钢管件“消防三通”(专利号:ZL******0418717.8)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山西容晟玛钢有限公司就其“消防三通”专利(专利号:ZL******0418717.8)与被请求人山西荣盛玛钢铸造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

经过对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调查结果研究分析,本局认为:

1.本案请求人持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以及年费缴纳证明的有效专利,我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关规定保护其专利权。

2.我局按《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有关规定,对涉案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确定被请求人存在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

3.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请求人涉案专利文献内产品主视图、后视图、仰视图显示的形状有一定区别,这是由已有国家标准规定的玛钢三通管件规定的功能决定的部件的外观变化,属于由产品的功能唯一限定的变化,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二者的其他设计又均是相同的,因此二者构成近似的外观设计。

4.被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经核实,是被请求人微信公众平台2015年7月28日发布的信息,鉴于微信公众平台隶属于腾讯公司,属于第三方机构,因此证据1可以做为举证直接证据证明被请求人设计、制造被控侵权产品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

5.被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3.4,均由与本案无直接关联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但不属于原始证据,只能做为辅助证据使用。

6.被请求人提交的证据5,与本案涉案专利关联性不大,不能做为证据使用。

7.被请求人提交的58张照片,其中有2张照片显示山西荣盛玛钢铸造有限公司在参加第十四届国际铸造博览会(2016年5月17日-20日)时,展架展出的消防三通产品与涉案专利、被控侵权产品形状无实质性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可做为直接证据证明被请求人设计、制造被控侵权产品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

8.经合议组对证据材料进行研究讨论,被请求人山西荣盛玛钢铸造有限公司制造、销售“全外丝三通”产品的行为属于行使先用权行为,不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被请求人行使先用权抗辨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其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对请求人提出的专利侵权行政请求不予支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合议组长:王晋文        

审 理 员:赵  敏

审 理 员:孙晓瑜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6日

  

 

 

书 记 员:田岩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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