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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scjdglj-2020-0230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07-0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中市监执队罚字〔2020〕86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7-01 浏览次数: 【字体: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中市监执队罚字〔2020〕86号

当事人:王**  

住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身份证号码:1******1964****         

联系电话:134*****                           

联系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2020年5月11日,接榆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校市场监管所案件违法信息,我队执法人员与高校市场监管所监管人员一同对投诉举报的位于榆次区****一从事熟肉加工点进行现场核查。该加工点生产条件完全不能满足食品加工的相关要求,未办理营业执照、许可证。我局执法人员经请示局领导批准随即对该场所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下达了晋中市监责改字〔2020〕04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改正,经请示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经调查,该熟肉加工点于2020年4月11日开始生产,现场3名从业人员均无健康证明,当事人共购进三件(原料)肥肠,每件40斤,每件460元,未索要票据。到检查时止共加工生肥肠60斤,煮好后按折算熟肥肠有25斤左右,预计售价37元每斤。因无相关证件只有一人花25元购买自己品尝 。违法加工产品货值金额925元,违法所得2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食品小作坊实行许可证管理,食品小经营店实行备案证管理,食品小摊点实行备案卡管理。”的规定。

 2020年6月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晋中市监执队罚告字〔2020〕086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证据,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对本局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经现场核实该熟肉加工点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规模小,工艺技术简单,符合《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中所称的食品小作坊。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并遵循《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行使原则,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上限处罚。        

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食品小作坊实行许可证管理,食品小经营店实行备案证管理,食品小摊点实行备案卡管理。”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食品小作坊未取得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超过一千元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元;2.没收违法加工的熟肉(肥肠)20斤;3.处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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