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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市场监管局酒类广告发布合规提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17 阅读: 【字体:

全市广告经营、发布单位酒类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

为进一步规范酒类广告发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酒类广告发布作出如下合规提示:

一、开展商业广告活动应符合《广告法》及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确保广告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二、严禁设计、制作、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包括在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中违法宣称“特供”“专供”及 “RMDHT”(人民大会堂)、“GYZY”(国宴专用)、“JD”(军队)等情形。

三、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党旗党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四、严禁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党和国家的重大活动、相关决议决定、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五、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六、自觉防范和抵制煽动过度消费、宣传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七、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八、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内容;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不得含有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的内容;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内容。

九、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酒类广告。

十、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酒类广告监测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相关违法广告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广告市场秩序。

在此特别提示消费者理性消费,加强甄别防范。如果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现违法广告宣传行为,请及时留存证据并拨打12315或12345进行投诉维权,让我们携手共创健康文明的广告市场环境。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