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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费 警 示 (2021年第7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7-21 阅读: 【字体: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晋中市消费者协会

 

消  费  警  示

(2021年第7号)

如何看待“七天无理由退货”

近期,晋中市12315投诉举报热线接到实体店购物后要求退货的投诉明显增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购买商品后反悔想退货的;二是家人帮忙购买的商品,回家使用后不合适想退货的;三是买重复了要退货的。为此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晋中市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如何正确看待“七天无理由退货”:

《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四条规定中的退换货条款适用于实体店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在商品没有质量问题,且购买时双方没有约定可以无理由退换货的情况下,则商家有权拒绝消费者退换货的要求;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消费者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与商家的约定,要求商家履行约定的退换货义务。

《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详细解释了大家常说的“七天无理由退换货”针对的是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其中并不包括实体店中购买的商品。其中网购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这四类商品退货会影响再次销售,依法是不能退货的。

在此,特提示广大消费者,在实体店购物时,一定要亲自试用,多方挑选,避免购买到不合心意的商品,如双方约定可以在指定时间内无理由退换货,一定要在购物票据上标注,受到消费侵害时及时拨打12315电话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