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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scjdglj-2020-0224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1-1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信息公开制度与保障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11 浏览次数: 【字体: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增强工作透明度,保证决策公正性,保护人民群众和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更好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的原则: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范围: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市局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凡与业务监督管理相关的政务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第四条  市局设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管理、督办和考核工作。各相关科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

第五条  市局公开的政府信息包含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  市局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

(一)市局及其内设科室的主要职责、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与本局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规定;

(三)重大决策事项;

(四)需要让公众了解、知道的有关事项和公众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五)需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或采用听证程序制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重要的行政措施方案;

(六)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动态;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市局编制和公开政务信息目录,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对公开的政务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新闻媒体、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群众公示。市局网上公开的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具体网址为:scj.sxjz.gov.cn。

第八条  市局网站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机构职责、行政许可等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公示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审核与发布

第十条  政务公开审核,是指对所公开事项内容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政务公开内容的合法、准确、规范。

第十  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核把关:

市局门户网站上公布的内容,由各科室按业务范围提供,分管局长审定后发布。

新闻发布会及其他相关会议对外发布涉及政务公开的有关内容,由相关业务科室初审,办公室复审,业务分管局长审定后发布。

有关政务公开的内容涉及政策法规事务的,市局负责法制的科室参与审核。涉及重大事项的政务公开内容,报局长审定。

第十  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公开。未按规定审核擅自向社会公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  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公开信息的动态督查,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责任追究

第十  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市局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务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一)不按规定进行政务公开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不履行工作职责,未按程序办理或超过规定时限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相关机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十  对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分管领导或本科室负责人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当事人提出警告、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  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通知10个工作日内向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做出裁决意见,下达书面通知。

十八  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室负责全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  本制度由市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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