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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广告发布审查提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3-26 阅读: 【字体:

为严厉打击食品广告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食品广告提示如下:

一、食品广告发布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禁止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预防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三、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最新科学”、“最新技术”、“国家级”、“最佳”等用语及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

四、食品广告中表明推销食品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优惠价格或促销活动有限制或者附加条件的,应当在广告中明确表明。

五、食品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六、食品广告中涉及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食品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允诺等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七、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八、广告代言人在食品广告中对食品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食品作推荐、证明。

请全市食品生产经营市场主体和广告经营单位、发布单位加强食品品广告合规管理,建立、健全广告审核制度,完善审核流程,严格审核标准,避免广告违规风险。对已发布的食品广告进行全面清理,及时发现和撤除不合规的食品广告。

晋中市市场监管局将加大食品广告监测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切实规范市场秩序,全力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广大消费者如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现违法食品广告,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进行维权投诉。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