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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生鲜灯”禁用宣贯教育和排查治理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05 阅读: 【字体:

12月1日起,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针对群众反映的“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近期,晋中市市场监管局聚焦群众关切的生鲜美颜灯问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生鲜灯”禁用的宣贯教育和排查治理。此次行动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生鲜肉菜店等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为重点对象,指导督促市场开办者、销售者等进行自查,对猪肉、牛羊肉、水果蔬菜等重点食用农产品摊位的照明灯具改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使用的照明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督促其及时更换整改。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再次向市场主办单位工作人员和摊主宣传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对相关要求进行了面对面解读,同时向消费者科普“生鲜灯”的分辨方法,提高消费者辨别能力。

据了解,晋中市市场监管局第一时间下发了《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照明设施的提示》,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办法》正式实施后不得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切实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使用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另外,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开展了前期排查,对不符合《办法》规定要求的,指导其迅速更换灯具和照明设施,逐步摒弃各类“生鲜灯”“美颜灯”,还原肉类、蔬菜、水果等生鲜食用农产品“真本色”。截至目前,我市大多数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已将“生鲜灯”更换为白色LED灯。

下一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和监督检查,通过广泛宣传普法,引导销售者充分认知“生鲜灯”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并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仍使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照明设备的,将按照规定严格处理。消费者如发现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拨打12315、12345等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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