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办事指南>详细内容

消 费 警 示 (2020年第06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7-17 阅读: 【字体:

晋中市消费者协会    晋中市市场监督投诉举报中心

 

消  费  警  示

(2020年第06号)

 

购买药品需注意


近期,晋中市市场监督投诉举报中心接到一些群众关于药品价格方面的投诉举报,为维护药品市场正常秩序,特发布晋中市2020年第6号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药品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国家对药品经营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消费者一定要从药店、医疗机构等合法渠道购买药品,确需网购药品的,应通过药监部门公布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网站购买,不要通过个人、微信或其他网络渠道购买药品,以免发生问题时无法维权。

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发布的《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其他药品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由经营者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自主定价。而且同一种药品因品牌、规格、含量等不同,价格也有所不同,消费者购买药品时要注意对价格进行比较,选择符合自己需要的药品购买。

三、消费者购买药品时要仔细观察自己所购买的药品是否明码标价,结账时要仔细比对价格是否与标签价相符,小票药品名称是否与标签名称一致,如果发现未明码标价或价格不符的,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四、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为保障消费者用药安全,根据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消费者购买药品时要慎重考虑选择,根据需要购买,避免出现非质量原因要求退换货的情况。

五、消费者购买药品后一定要索要并保存好发票或其他购货凭证,以便发生消费纠纷时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