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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中市监执队罚字〔2020〕81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7-01 阅读: 【字体: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中市监执队罚字〔202081

当事人:苑**   

住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身份证号码:4127231973******          

联系电话:136******                           

联系地址:山西省晋中市****                                    

2020417日,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市城区再生回收行业联合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我队执法人员对位于****的苑**废品收购站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该废品收购站无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按通知要求,对再生回收行业无照经营者进行了政策引导,并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经营活动,自行搬离市城区范围。

经调查,当事人陈述该回收站是20184月开始经营的,未办理营业执照。无废品回收、销售票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我局于202058日经请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之规定。

 20205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晋中市监执队罚告字〔2020083),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证据,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对本局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按政策要求停止违法经营活动,积极配合开展工作。根据通知要求遵循“惩教结合”的原则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行使原则。建议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