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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中市监执队罚[2019] 38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5-12 阅读: 【字体: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中市监执队罚[2019] 38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成* 

        身份证号:1******1990****

       住所:山西晋园**** 

       联系电话:1833546****、1336354****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19年8月12日,根据榆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校新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案源移交表线索,我队执法人员同榆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校新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对位于山西晋园****餐厅进行检查,检查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该餐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执法人员当场对该餐厅进行查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餐饮服务,该餐厅于2019年8月10日开始营业,餐厅建筑面积:255㎡(含16㎡公共大厅),营业额4108元。

案件性质: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执法队案件评审会研究本案中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认错态度好,营业时间短违法行为轻微,且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符合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依据《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第十三条规定。建议对涉案当事人降低罚款额度。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19年11月15日经晋中市市场监管局重大案件集体研究讨论会研究决定,对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108 元;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菜墩子1个、刀叉1副、上菜盘3个、不锈钢盆1个、马斗1个、东古1瓶、小汤勺1个、米饭铲1个、分菜长盘2个、小蓝花碗1个、大炒勺1个、醋壶1个);2、处10000元的罚款;罚没款共计141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