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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23 阅读: 【字体: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

事项基本编码


实施机构

市场局

事项名称

企业核准登记

行使层级

市本级

事项实施编码


事项类型

行政审批

事项实施名称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结果名称

发照

办理形式

窗口、网上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手机登录

联合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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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邮政速递物流

投诉电话

3039905

咨询电话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权限划分

市本级

通办范围

全市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预约办理

支持

中介服务

网上支付

支持

是否数量限制

办理时间

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行使内容

决定

运行系统

晋中市政务服务网

办理地点

晋中市政务大厅

收费情况

收费项目

本事项不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环节


收费依据


收费时间


收费地点


减免收费情形


设定依据和条件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 第三十五条
  【部门规章】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 第二条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必要

材料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名称变更,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因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还应提交变更后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 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及登记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辅助材料


1.带“★”号的为必备的必要材料,不得缺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