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 | ||||||||||||||||||||
事项基本编码 | 实施机构 | 市场局 | ||||||||||||||||||
事项名称 | 企业核准登记 | 行使层级 | 市本级 | |||||||||||||||||
事项实施编码 | 事项类型 | 行政审批 | ||||||||||||||||||
事项实施名称 | 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结果名称 | 发照 | 办理形式 | 窗口、网上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手机登录 | ||||||||||||||
联合办理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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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 邮政速递物流 | 投诉电话 | 3039905 | 咨询电话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权限划分 | 市本级 | 通办范围 | 全市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中介服务 | 否 | 网上支付 | 支持 | 是否数量限制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 行使内容 | 决定 | |||||||||||||||||
运行系统 | 晋中市政务服务网 | 办理地点 | 晋中市政务大厅 | |||||||||||||||||
收费情况 | 收费项目 | 本事项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
收费环节 | 收费依据 | |||||||||||||||||||
收费时间 | 收费地点 | |||||||||||||||||||
减免收费情形 | ||||||||||||||||||||
设定依据和条件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 | ||||||||||||||||||
受理条件 | ||||||||||||||||||||
申报材料 | 必要 材料 | ★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3.地址的使用证明。 4.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限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 ||||||||||||||||||
辅助材料 | ||||||||||||||||||||
备 注 | 1.带“★”号的为必备的必要材料,不得缺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