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 | ||||||||||||||||||||
事项基本编码 | 实施机构 | 市场局 | ||||||||||||||||||
事项名称 | 企业核准登记 | 行使层级 | 市本级 | |||||||||||||||||
事项实施编码 | 事项类型 | 行政审批 | ||||||||||||||||||
事项实施名称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结果名称 | 发照 | 办理形式 | 窗口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手机登录 | ||||||||||||||
联合办理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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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 邮政速递物流 | 投诉电话 | 3039905 | 咨询电话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权限划分 | 市本级 | 通办范围 | 全市 |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中介服务 | 否 | 网上支付 | 支持 | 是否数量限制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 行使内容 | 决定 | |||||||||||||||||
运行系统 | 晋中市政务服务网 | 办理地点 | 晋中市政务大厅 | |||||||||||||||||
收费情况 | 收费项目 | 本事项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
收费环节 | 收费依据 | |||||||||||||||||||
收费时间 | 收费地点 | |||||||||||||||||||
减免收费情形 | ||||||||||||||||||||
设定依据和条件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第四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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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
申报材料 | 必要 材料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 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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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材料 | ||||||||||||||||||||
备 注 | 1.带“★”号的为必备的必要材料,不得缺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