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 | ||||||||||||||||||||
事项基本编码 | 实施机构 | 市场局 | ||||||||||||||||||
事项名称 | 企业核准登记 | 行使层级 | 市本级 | |||||||||||||||||
事项实施编码 | 事项类型 | 行政审批 | ||||||||||||||||||
事项实施名称 |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结果名称 | 发照 | 办理形式 | 窗口、网上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手机登录 | ||||||||||||||
联合办理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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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 邮政速递物流 | 投诉电话 | 3039905 | 咨询电话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权限划分 | 市本级 | 通办范围 | 全市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中介服务 | 否 | 网上支付 | 支持 | 是否数量限制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 行使内容 | 决定 | |||||||||||||||||
运行系统 | 晋中市政务服务网 | 办理地点 | 晋中市政务大厅 | |||||||||||||||||
收费情况 | 收费项目 | 本事项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
收费环节 | 收费依据 | |||||||||||||||||||
收费时间 | 收费地点 | |||||||||||||||||||
减免收费情形 | ||||||||||||||||||||
设定依据和条件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部门规章】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3号)第二条 | ||||||||||||||||||
受理条件 | ||||||||||||||||||||
申报材料 | 必要 材料 |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3.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6.住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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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材料 | ||||||||||||||||||||
备 注 | 1.带“★”号的为必备的必要材料,不得缺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