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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初审办事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23 阅读: 【字体:

一、事项名称:执业药师注册初审(首次、再次、变更、补办、注销)

二、申报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199934号)

3.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字〔2000156号)

4.《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

5.《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 1号)

6.关于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注册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9]439号)

三、注册范围

1、凡已获得执业药师资格并在执业范围内工作尚未注册者;

2、已经注册须重新注册换证。

四、申请注册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执业单位同意。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之日不满二年的;

3、受过取消执业药师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4、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办理程序

1根据网上申报途径,进入共享晋中10360政务服务平台,按照申报材料整理申请资料,提交至政务大厅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

2、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服务平台》http://zyys.sfda.gov.cn,按照注册指南要求完成网上注册申请,并打印相关表格;

 3、登录山西省执业药师协会《山西省执业药师管理信息平台》按照要求上传相关资料原件电子版。

4、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执业药师注册资料进行审核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办理注册,打印注册证。

5、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注册证发放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根据注册类别不同须现场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首次注册:

1、首次注册申请表2份(网上打印)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审查)

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1份(审查原件)

4、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1份(审查原件)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近六个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原件

6、《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各1份(审查原件)

7、《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各1份(审查原件)

(二)再次注册:

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3年),须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包括准备变更执业单位人员),执业药师注册证过期的按再次注册办理。

1、再次注册申请表2份(网上打印)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审查)

3、《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2008年以前注册需提交《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4、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1份(审查原件)

5、近三年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1份(审查原件)

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近六个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

8、《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各1份(审查原件)

9、《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各1份(审查原件)

(三)变更注册:

变更执业范围、单位、地区,注册证有效期不变

1、变更注册申请表2份(网上打印)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审查)

3、《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

4、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1份(审查原件)

5、近三年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1份(审查原件)

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近六个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

7、新执业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各1份(审查原件)

8、新执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1份(审查原件)

9、离职证明(加盖原执业单位公章)

10、原执业单位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原执业单位公章)1

(四)注销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1、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4、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5、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6、执业药师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过半年以上者,由执业药师本人或其所在执业单位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相关说明: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每年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注册期3年内累计不得少于45学分。其中必修和选修内容每年不得少于10学分,自修内容学习可累计获取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