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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材料规范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23 阅读: 【字体:

一、办理部门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事项名称

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四、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法定资格;

2、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3、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4、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5、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6、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7、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及其他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

五、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气瓶使用登记表(车气瓶充装不需提供);

5、质量管理手册。

六、许可程序

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1、申请

申请单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填写申请表格,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2、受理

发证机关审查申请单位相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

(三)鉴定评审

申请受理后,发证机关向鉴定评审机构发出鉴定评审委托书。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线调试,由发证部门委托的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四)审批发证

发证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申请单位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证件换发

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气瓶充装单位需要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按照规定程序,符合规定要求的换发新证

气瓶充装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需要延续已取得的气瓶装许可证有效期时,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可以办理延续手续,但是延续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1年。

八、办结时限

1、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

2、鉴定评审机构收到委托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评审的工作日程安排,并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自约请确定之日起 3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因申请单位自身原因或者因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鉴定评审迟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3、发证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准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申请单位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书面告知企业

注:申请单位整改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内。

九、收费标准

按照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费字【200337号)规定,每证500元(到期换证每证250元)。

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