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市监字〔2023〕81号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市)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科室,市综合行政执法队:
现将《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适合本地特色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及时上报。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优化食品安全监管方式,有效提高我市食品行业防御风险能力,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实际,开展探索食品安全责任险工作,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发〔2019〕37号)《山西省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市监发〔2020〕314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3年版)》(食安办发〔2023〕1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探索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和我市实际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机制;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实践中,逐步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企业和消费者多方参与、互动共赢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运行机制,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各县(区、市)结合本区域食品产业特点,确定首批重点推进食品经营主体参保类别和范围,到2024年底,各县(区、市)建立相对完善的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相统一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机制,辖区内确定的首批食品经营主体参保率要达70%以上。力争到2025年底,各县(区、市)建立完善适合本地特点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机制和制度,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基本全覆盖。
三、职责分工
市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职责:制定本地区指导意见,指导各县(区、市)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
各县(区、市)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是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统筹调度本辖区各乡镇街道工作进展,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传达到乡镇街道市场监管部门,做好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
二是定期对推进工作开展督促检查,及时了解本辖区工作情况,对本地区先进工作经验或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报送上级市场监管部门。
三是指导保险公司或金融机构的推广团队开展食品安全相关法规知识、监管技能培训。
四是创新宣传工作方式,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广泛开展宣传。
四、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经营者抗风险能力的重要举措工作,是保障民生、化解社会矛盾和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积极开展。
二要做好结合。要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与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结合起来,统筹协调推进。
三要加强宣传。各单位要结合日常检查、业务培训等时机,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积极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要把政策讲清,把好事办好,要保护食品企业合法权益,防止采取一刀切和硬性摊派。
各单位分别于2023年10月31前将本单位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方案、2023年12月31日前将2023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局食品安全协调科。2024年起,每季度末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进度表(附件)按要求报送,好的经验做法和重要信息及时报送。
联系人:胡全通 宋帼英
电 话:0354—3969658 3969821
邮 箱:sxjzsab@163.com
附件:各县(区、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进度
1017修改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责任险指导意见(1)(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