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涉危险化学品、涉氨制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市市监特设字〔2022〕14号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涉危险化学品、涉氨制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市)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相关事故教训,结合省局《关于加强涉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晋市监函〔2022〕219号)要求,为进一步督促我市相关使用单位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自查自改,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现就加强涉危险化学品、涉氨制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涉危险化学品、涉氨制冷特种设备及区域;石油、化工企业、加气站、罐区、冷库;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等场所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
二、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情况,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制定执行、使用登记、定期检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设备及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日常维护(保)和检查、隐患排查和治理等情况,以及应急演练和处置准备落实情况等。要注重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别是要加强对关键环节的检查。
(一)涉危、涉氨特种设备使用环节。重点排查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本体、安全附件及日常作业中的安全隐患。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并有效实施岗位责任,提供设备安全保障必要的投入;设备使用是否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及日常巡检维护制度,是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年度检查,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油气输送管道使用单位是否开展全面检验和年度检查工作,并实施法定检验。
(二)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环节。是否依法取得许可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充装作业;人员、场地和设备设施等资源条件是否持续满足许可要求;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是否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作业;是否由持特种设备作业资质的人员按充装操作规程进行管理及操作;充装前检查、充装后检查是否严格按要求实施并做好相关记录;是否建立移动式压力容器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化系统。在用的储罐、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是否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申报检验和建立相应的安全技术档案;安全附件、仪表、安全连锁装置功能是否完好并定期校验、检定;装卸用管是否每年进行耐压试验,有防止拉脱的安全保护措施。不得充装超期未检验的、检验不合格的、未进行使用登记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三)规范定期检验行为。重点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实施定期检验应当在核准证注明的本机构检验场地内进行,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项目、内容和程序要求实施检验。检验信息要及时上传“全国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共服务信息追溯平台”。山西省目前仅有山西省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资质,共有4个核准的检验场地,省外检验机构在我省均未取得核准的检验场地。依法严处检验机构在未经核准的检验场地开展非法检验的行为,并责令使用单位按要求在经核准的检验场地内重新实施定期检验。
三、工作要求
各县(区、市)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加强涉危化品企业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对存在严重风险隐患较大的企业严格执法,依法该封停的封停,该处罚的顶额处罚,坚决不允许相关特种设备“带病”运行。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典型案例及相关监察工作情况,请于9月28日前报送市局特设科。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