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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6-30 阅读: 【字体: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局各科,开发区分局,市综检中心,各属单位:

经市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将《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认真贯彻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87号)、《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中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226精神规范和促进我局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效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机构

市局成立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市局政务信息化建设,审定市局政务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实施方案、重要措施,研究解决市局数字政府建设重大问题和事项,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市局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局党组书记、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局各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为市局各科室负责人。市综检中心、市局各直属单位成立相应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的各项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局分管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兼任,成员由市局办公室、人事教育科、科技和财务科、信息中心负责人担任。市局信息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和推进全局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负责与市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协调联络,负责市局政务数据汇总上报和资源需求申报,市局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工作开展检查评估和业务指导。

市局各科室、市综检中心、市综合执法队以及其他市局直属单位和各协(学)会按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结合自身职责,承担数字政府建设具体推进工作,负责本单位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工作,包括:负责梳理、制定、更新本单位政务数据资源目录,负责按有关要求及时上报本单位掌握的政务数据资源,负责完成本单位建设、运维的信息系统与市政务数据共享平台的数据对接,负责制定本单位新建设信息系统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和提出政务数据资源需求申请。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市局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有关要求,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向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数据质量和共享效率。

二、明确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原则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遵循以下原则:

(一)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单位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和“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各政务部门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三、确定政务数据资源共享范围和方式

本方案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和获取的,或者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文字、数字、符号、图片和音视频等数据。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服务的对象是各级各类政务部门,其主要用途是用于政务部门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其目的是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打通数据壁垒,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和共享融合。

(一)政务数据的分类

政务数据共享资源按照是否有信息系统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有信息系统管理的政务数据:

1)如信息系统为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利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财政资金运行维护,用于支持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其中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数据等数据资源必须纳入政务数据资源共享范围。

2)如信息系统为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单位建设,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够掌握的部分数据,可以纳入政务数据资源共享范围;不能掌握的部分数据,相关单位应向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情况,暂不纳入政务数据资源共享范围。

2.无信息系统管理的政务数据: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奖励以及其他行政权力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表格等,应当纳入政务数据资源共享范围,一般采取excel等格式上传文件方式向市级共享交换平台提供数据,实现数据共享

政务数据共享资源按照数据类型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基础数据: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日常工作获取的、为便于工作而收集掌握的与职责相关的基本数据,如人员信息、监管服务对象信息等台账信息。

2)成果数据: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完成某项工作后形成的成果或成效,如“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论、日常或专项检查情况、行政处罚信息等。

3)其他数据: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其他可以共享的数据。

(二)政务数据提供方式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的方式主要有接口代理、库表对接、文件上传三种:

如有信息系统支持,首选采取接口代理方式向市级共享交换平台提供数据,如信息系统无法支持接口代理,也可以采取库表对接、文件上传方式提供数据。

如没有信息系统支持,一般采取excel、word、PDF等文件上传方式向市级共享交换平台提供数据。

(三)政务数据共享类型和开放类型

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开放类型包括可对社会开放和不可对社会开放。

当共享类型为不予共享或有条件共享时,只能选择不可对社会开放。

当共享类型为无条件共享时,可以说明开放的条件。

四、完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制度机制

(一)完善制度机制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市局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有关制度和办法,完善政务数据采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建立完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形成部门数据动态更新和需求数据共享利用的有效机制,促进政务数据资源在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统筹共享和无偿使用。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务数据资源的提供、目录编制、目录更新、目录维护、数据挂接、数据更新,以及注册、发布服务接口等工作;负责本单位已有的信息系统与市共享平台的数据对接和共享;负责对本单位有条件共享数据,以及服务接口需要管控参数的无条件共享数据进行审核和使用授权;负责提出本单位政务数据共享需求。

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审核、汇总、管理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指导和协助数据提供单位以数字化形式、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向市级共享平台提供;审核数据需求单位提出的资源申请,报市级共享平台审查,并根据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类型按流程提供资源。

(二)构建安全保障体系

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各相关单位应严格落实有关规定要求,对政务数据资源安全和信息保密进行监督和管理。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和“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政务数据资源提供部门要对政务信息系统进行安全管理和防护,保障本单位数据和服务接口安全;政务数据资源使用部门要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不得将获取的共享数据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形式用于社会有偿服务或其他商业用途,并对共享数据的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露等行为负责。政务数据资源提供部门不对其提供的共享数据在其他政务部门使用中的安全问题负责。因使用不当造成数据安全问题的,依法追究数据使用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政务数据资源使用部门未按规定使用数据的,政务数据资源提供部门和政务数据管理部门有权收回数据的使用权和切断数据共享通道。

(三)加强监督考核

数据共享工作已列入市政府对部门的年终考核内容。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全局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定期公布评估报告和改进意见。

各单位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中违反规定的,由市局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书面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提请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市局财务部门、各单位要把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作为规划及安排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经费应与政务信息化建设和政务信息化运维费统筹安排。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与政务数据共享的部门,酌情暂停安排新的建设项目和已建项目的运行维护费用。

五、具体工作要求

1.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作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第一责任人,研究组建工作领导机构,确定相对固定、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在职在编人员作为共享责任人和日常联系人。

2.政务数据共享范围:采取数据接口、库表对接方式共享的数据,要求可以提供自信息系统投入使用以来系统内存储的全部数据。采取文件上传方式共享的数据,基础数据要求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各单位掌握的全部数据。成果数据要求至少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各单位产生的全部数据,如数据总体数量较少或者数据利用价值很高,也可以参照基础数据要求提供全部数据。其他数据视具体情况由各单位自行决定。

3.时间安排:

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6月15日),市局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工作。

第二阶段:摸底梳理、确定目录(6月16日-6月24日)

各单位梳理政务数据目录和政务数据需求,确定负责人和联系人,有信息系统的单位与运维单位确定数据共享方式,在6月20日前将联系人信息、《政务数据共享清单》、《政务数据需求清单》、《政务数据共享信息审核表》(附数据电子版),报送信息中心。

信息中心汇总各单位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形成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数据共享目录和需求目录。

第三阶段:数据录入和服务对接(6月25日-6月30日)

市局信息中心将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录入市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将各单位上报的数据上传至市级平台。

有自建信息系统可以提供数据服务接口或者库表对接的,完成与政务共享平台数据对接。

第四阶段:定期上报、补充完善(7月1日以后)

采取文件上传方式的单位,每月5日前将本单位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中上月新增的数据填写《政务数据共享信息审核表》(附数据电子版)报市局信息中心,市局信息中心将各科室报送数据上传至市数据共享平台。如上月未产生新增数据,也应按零报告审核报送。

有信息系统且通过数据接口、库表方式完成与市政府数据共享平台对接的单位做好日常运维,确保数据共享渠道通畅。

4.各单位提供的数据要做到及时、完整、准确。如以接口方式提供数据的,要确保相应信息系统、服务接口运行正常。做到目录有数据、数据可共享,实现数据增量更新实时推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附件:1.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责任人、联系人表

2.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数据共享清单

3.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数据需求清单

4.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数据共享信息审核表

5.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数据资源参考目录

 

关于印发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2).zip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效能,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关于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的、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内设机构以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通过市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进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数据资源、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行为,以及共享平台管理部门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晋中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开展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协调机制。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开展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遵照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晋中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和获取的,或者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文字、数字、符号、图片和音视频等数据。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列入党群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数据共享交换的组织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报市局政务数据共享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市局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局政务数据共享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对全局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开展检查评估和业务指导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单位形成的政务数据原则上都应共享,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如确有困难无法共享的,需向政务数据共享管理部门说明理由;政务部门不得以部门内部管理办法作为不共享的依据。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数据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数据使用用途,共享数据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简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数据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政务数据资源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政务数据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统筹建立政务数据共享管理机制和工作评价机制。各政务数据共享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提供部门应加强对共享数据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第七条 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是实现政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实行统一管理。

各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本单位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并向市局管理部门备案。管理部门统一汇聚形成市局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后,级共享平台备案

涉及人口、法人单位、公共信用、宏观经济、空间地理和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资源目录或者多部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共建的主题数据资源库一般相应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也可以由领导小组研究后指定承办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第八条 各单位应及时更新本单位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在有关法律法规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单位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第三章 数据采集和发布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采集政务数据,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不得重复采集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政务数据资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政务数据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三类:

(一)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二)可为部分政务部门提供使用的或仅部分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三)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提供部门应当对不予共享提出充分合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一条 提供部门开展政务数据共享发布时应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按分级结果做好数据发布内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共享属性、数据提供方式、应用场景、数据使用方的身份、地域、知悉范围和使用范围等;明确是否需要使用部门签订安全协议以及履行其他相应手续。提供部门应按照分类分级要求进行数据脱敏、用户身份鉴别与授权、数据追踪溯源等,并将以上内部审查信息和相关要求随数据资源同时发布。

第四章 供需管理

第十二条 政务部门之间的政务数据交换共享和业务协同必须通过共享平台进行,各单位不得自行建设跨部门的共享交换基础设施。已建设的部门间数据交换通道应逐步迁移至各级共享平台。

各单位负责按照级共享平台的技术要求,配合共享平台运维管理部门完成本单位内部的前置交换系统部署。

第十三条 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和“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科学划分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的责任。

提供部门应对共享数据资源进行审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质量可控、共享可用、及时更新。使用部门应严格按照使用要求和范围开发利用共享数据,并加强使用全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政务数据共享流程如下:

(一)属于无条件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使用部门需明确使用用途、应用场景等信息,经本部门分管领导书面批准,报管理部门通过共享平台提出申请,共享平台2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性审查返回受理结果。

(二)属于有条件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使用部门需明确使用用途、应用场景等信息,经本部门分管领导书面批准,报管理部门通过共享平台提出申请,共享平台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性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申请转至提供部门进行审核,提供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照答复意见使用共享数据资源,对不予提供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

(三)属于有条件共享但提供部门不予共享、使用部门因履职尽责确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同级政务数据共享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政务数据共享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提供部门可就有条件共享类数据资源按照数据分类分级相关规定,指定授权代理方进行审核,授权代理方的审核结果视同提供部门的审核结果。

(二)提供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对驳回的申请要提供充分的依据,驳回理由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依据。

(三)政务数据共享管理部门应建立工作规范,完善共享平台账号管理、共享数据发布、共享数据申请审核、目录操作流程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南,并通过本级政务信息共享网站向所有政务用户公开。

(四)对于属于两个或几个部门间有特殊要求的专项共享行为,提供部门在编制目录时需标注“专用”,并在资源发布时的相关说明文档中注明专用的部门名单。属于专用范围内的使用部门无需走申请审核流程,可直接通过平台实现共享。

(五)政务部门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政务数据资源,与纸质文书原件具有同等效力,政务部门在办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对可以通过共享平台提取电子文件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务部门可利用共享平台获取数据资源调用记录凭证。

第十六条 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资源有疑义或者发现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反馈给提供部门,提供部门应当在收到反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校核更正。校核期间,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业务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者要求办事人员办理数据更正手续。

第十七条 政务数据管理坚持需求导向,管理部门应以使用频度高、适用范围广、利用效益大的政务数据资源为重点,加快推动有关单位提供政务数据资源。

需要从国家部委、省级部门统一建设的业务系统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使用部门应提出具体应用需求和相应说明,由管理部门协助使用部门向上级共享平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建立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更新机制。提供部门应对其提供的共享数据资源进行动态管理,确保资源及时更新、正常可用。因共享数据资源更新而需要停用原资源的,提供部门应保证新资源可共享使用后,再将原资源做下线处理,并确保不少于20个自然日的过渡期,同时共享平台应及时通知原资源的使用部门。

第十九条 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应加强宣传和培训。管理部门针对共享交换相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定期开展培训,对重要政策文件及时宣贯,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收集典型共享应用案例及时进行宣传推广。

第二十条 政务数据共享管理部门应牵头或督促相关部门结合共享交换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制定相关的标准规范。对共享交换工作的管理、技术、安全、数据质量、数据内容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指导。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提供的共享数据,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如确需提供涉密信息的,应事先经过市局保密管理部门审查。各单位依托共享平台对政务数据资源进行研究、分析、挖掘及创新应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未经授权,不得将获取的共享数据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形式用于社会有偿服务或其他商业用途,并对共享数据的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露等行为负责。提供部门不对其提供的共享数据在其他政务部门使用中的安全问题负责。因使用不当造成数据安全问题的,依法追究使用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使用部门未按规定使用数据的,提供部门和政务数据管理部门有权收回数据的使用权和切断数据共享通道。

不再使用的数据,使用部门应按有关程序销毁。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谁提供、谁维护,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对政务数据安全和信息保密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务数据共享管理部门要加强共享平台安全建设和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政务数据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局政务数据共享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局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并公布评估报告和改进意见。

第二十六条 市局政务数据共享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考核评估方案,出台相关考核细则,细化考核内容,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局政务数据共享管理部门、财部门要把政务数据共享作为规划及安排各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经费应与政务信息化建设和政务信息化运维费统筹安排。对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参与数据共享的部门,酌情暂停安排新的建设项目、停止已建项目的运行维护费用。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书面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提请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不按照要求编制或更新本单位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

(二)不按照规定将本单位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和掌握的政务数据资源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的;

(三)不按照规定随意采集政务数据、扩大数据采集范围,造成重复采集数据,增加社会成本,给社会公众增加负担的;

(四)故意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的资源目录和政务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时限发布、更新资源目录和政务数据的;

(六)对获取的共享数据管理失控,致使出现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漏的;

(七)不按照规定,擅自将获取的共享数据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责需要以外的,或擅自转让给第三方,或利用共享数据开展经营性活动的;

(八)对监督检察机关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给国家、法人、其他部门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