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发《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市)市场监管局,市综检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省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会议和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求,防范化解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预防和减少事故,有效遏制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和重大影响事件发生,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安全氛围,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开展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行动、“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工作部署。市局制定了《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在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消除超期未检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确保在用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开展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切实提高定检率,确保应检尽检,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遏制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和重大影响事件发生,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安全氛围。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梳理排查,督促限期整改。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要全面梳理全市各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情况,并按照检验到期情况和报检情况,分类建立特种设备排查治理台账,对未按规定要求及时申报定期检验的要及时督促使用单位申报检验,对于督促后仍不报检的,由属地特种设备监察部门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未进行整改的,依法予以查处。各县(区、市)局要结合辖区实际,认真分析研判,特别是要加强对未经检验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排查整治力度,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在依法查处的同时积极联合检验机构、制造厂家通过多种途径及时督促使用单位整改,确保设备合法化运行,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二)及时开展检验,严格执法检查。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要优化报检流程,提升检验质量,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并上传检验信息,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及时报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各县(区、市)局要对使用单位整改情况和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工作质量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对于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应责令停止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要依法查封。对于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按规定程序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对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积极营造依法施检、严格公正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业氛围。
(三)积极服务民生,保障电梯安全。电梯安全涉及民生保障。各县(区、市)局要结合我市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实际,督促电梯维保单位做好年度自行检查和配合检验检测工作,同时要做好对电梯检测机构的监管并配合市局开展检测工作质量抽查。检验检测机构对检验检测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及时指导使用、维保单位第一时间进行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及时予以复检。对住宅电梯现场执法时,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积极做好安全监管和相关单位协调工作,不能一封了之,督促各相关方积极整改,保障安全出行。
三、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从即日起至3月15日)
各县(区、市)局要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进度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排查整改阶段(3月16日至8月31日)
各县(区、市)局要组织排查整治,开展重点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5月31日前,各县(区、市)局每月26日前将《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市局特设科。
(三)总结提升阶段(9月1日至11月30日)
各县(区、市)局要总结超期未检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建立提升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率的长效工作机制。市局将成立督导组适时进行督导。各市局于12月3日前将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情况总结及统计表汇总后报市局特设科。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精心组织部署。各县(区、市)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克服麻痹大意思想,认真组织做好本辖区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检查,提请挂牌督办。各县(区、市)局要坚持“严”字当头,做到严监管、严执法,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重大违法行为进行严惩重处,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形成不敢违法的高压态势。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严重事故隐患,要及时向地方政府及其安委会报告,提请挂牌督办,及时跟进整改情况,整改完成后要及时销号,实现闭环管理。
(三)形成监管合力,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区、市)局要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稽查、信用监管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等的统筹协调和互动融合,形成市场监管合力。同时,要统筹各方监管力量,充分发挥属地政府、行业部门、社会组织、企业单位等各方面作用,形成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共治格局,提升专项整治工作成效。要坚持边开展专项整治边总结提炼经验,探索建立特种设备检验超期预警、催检报检、执法检查、情况通报等长效工作机制。
附件: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情况
附件:
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 填报人员: 联系电话 : 填报日期 :
设备总体情况 | 锅炉 | 压力容器 | 电梯 | ||||||||
总量(台) | 超期未检数量(台) | 超期未检率(%) | 总量(台) | 超期未检数量(台) | 超期未检率(%) | 总量(台) | 超期未检数量(台) | 超期未检率(%) | 总量(台) | 超期未检数量(台) | 超期未检率(%) |
起重机械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道 | 大型游乐设施 | |||||||||
总量(台) | 超期未检数量(台) | 超期未检率(%) | 总量(台) | 超期未检数量(台) | 超期未检率(%) | 总量(台) | 超期未检数量(台) | 超期未检率(%) | |||
客运索道 | 工业管道 | 气瓶 | |||||||||
总量(条) | 超期未检数量(条) | 超期未检率(%) | 总量(公里) | 超期未检数量(公里) | 超期未检率(%) | 注:此项无需填写 | |||||
总体执法检查情况 |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 检查设备(台) | 发出监察指令(份) | 发现隐患(处) | 消除隐患(处) | 立案处罚(起) | 处罚金额(万元) | 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家) | |||
电梯专项执法情况 |
“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燃气气瓶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减少安全隐患,筑牢安全底线,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巩固2021年气瓶专项整治成果,持续开展2022年翻新“黑气瓶”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稳步推进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提升在用气瓶质量安全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气瓶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燃气气瓶制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产品标准和有关文件的要求,保障新出厂气瓶产品质量安全和可追溯性。对2021年1月1日起出厂且未设置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的燃气气瓶,或虽然设置了标志但无法使用手机等通讯终端在线查询气瓶产品质量信息的燃气气瓶,各县(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要求制造单位主动召回,并由制造单位按规定设置电子识读标志,同时将相关信息推送气瓶制造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二)严格气瓶使用登记监督管理。充装单位2021年6月1日以后购置的气瓶封头上应凹印有本充装单位的标志,严禁购置和充装翻新“黑气瓶”。使用登记机关在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当通过扫描相应气瓶电子识读标志,登录制造单位产品安全质量追溯公示网站,对充装(使用)单位提供的气瓶资料进行查询核实,并对气瓶封头上是否凹印充装单位标识进行核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发现充装(使用)单位购买、充装翻新“黑气瓶”,依法依规责令充装单位立即实施去功能化处理,并予以行政处罚。
(三)推进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在2021年年底完成气瓶充装安全追溯平台建设,实现充装出厂的气瓶手机扫描查询充装数据信息。对仍未建立气瓶安全追溯平台或无法通过手机扫描查询充装数据信息的充装单位,应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照不再具备许可条件收回充装许可。对安全评估合格的燃气气瓶,负责评估的检验机构应逐只将评估结果上传到气瓶充装安全追溯平台,否则不得进行充装。鼓励充装单位购买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通过扫描气瓶瓶体上的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在线查询气瓶充装、检验、保险情况等内容。
(四)组织开展报废气瓶去功能化处置。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要严格落实充装前后检查制度,发现翻新气瓶、应报废气瓶以及防护罩采用螺纹方式连接气瓶,应依法履行报废义务,自行或送至气瓶检验机构,采取切割、压扁或爆破等不可修复的方式消除气瓶使用功能,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不得在充装单位存放未消除使用功能的报废气瓶和翻新“黑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在气瓶充装安全追溯平台上更新去功能化的气瓶数据信息和状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证附表《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五)加大“黑气瓶”案件执法查办力度。要以气瓶制造单位、充装单位、检验机构为重点,依法查处不再符合许可或核准条件的制造单位、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从严查处检验机构翻新“黑气瓶”和出具虚假检验数据、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结合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检查我省燃气充装单位发现的卸车软管未安装防拉断措施等问题,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执行“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规定,进行全面隐患排查治理;在当地政府安委办统一领导下,联合住建、交通、商务、应急等有关部门开展“黑气瓶”专项整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要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化依法吊销许可以及失信联合惩戒,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并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按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坚决杜绝“以调代罚”“以罚代刑”,切实打出震慑和声势,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三、进度安排
(一)自查自纠。(2022年2月至6月)气瓶制造单位、充装单位、检验机构依据工作方案开展自查自纠。各县(区、市)局对2021年案件办理情况开展回头看,于6月底前完成查处,形成工作闭环。
(二)监督检查。(2022年7月至10月)各县(区、市)局要采取“明察暗访、四不两直”等方式,开展气瓶制造单位、充装单位、检验机构现场监督检查。
(三)依法查办。(2022年1月至10月)各县(区、市)局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持续开展“黑气瓶”新案件的查办工作。
四、有关要求
各县(区、市)局要高度重视,细化工作措施,主动协调联动,集中执法资源,查处典型案件。请各单位认真填写《“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于2022年6月28日前将2021年案件办理“回头看”情况和1月至6月“黑气瓶”案件的查办情况报市局特设科,原则上每个县(区、市)至少报送1个典型案件(见模板);于11月30日前将全年“黑气瓶”案件的查办情况报市局特设科,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需要市局协调办理的案件线索可随时报送。
附件:1.“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情况统计表
2.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模板
附件1 | ||||||
“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情况统计表 | ||||||
填报单位: | 填报人员: | 联系电话: | ||||
序号 | 项目 | 数据统计时段: 2021.11.1至12.31 | 数据统计时段: | 数据统计时段: 2021.11.1至12.3 | 备注 | |
1 | 燃气气瓶 | 未及时将气瓶制造信息在产品制造安全质量追溯平台进行公示/家 | ||||
2 | 燃气气瓶未逐只设置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并实现在线查询/家 | |||||
3 | 暂停监检/家 | |||||
4 | 召回产品/家 | |||||
5 | 燃气气瓶 充装单位 | 数量/家 | ||||
6 | 已建成充装安全追溯平台/家 | |||||
7 | 已建立报废气瓶台账/家 | |||||
8 | 逐瓶购买充装安全责任保险/家 | |||||
9 | 查处充装超期未检气瓶/家 | |||||
10 | 查处充装“黑气瓶”报废气瓶/家 | |||||
序号 | 项目 | 数据统计时段: 2021.11.1至12.31 | 数据统计时段: | 数据统计时段: 2021.11.1至12.3 | 备注 | |
11 | 燃气气瓶 充装单位 | 查处购置翻新“黑气瓶”/家 | ||||
12 | 查处无证充装/家 | |||||
13 | 已整改违法违规行为/家 | |||||
14 | 燃气气瓶 检验机构 | 已建立报废气瓶台账/家 | ||||
15 | 查处制售翻新“黑气瓶”/家 | |||||
16 | 查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家 | |||||
17 | 已整改违法违规行为/家 | |||||
18 | 监察机构 | 查处超期未检气瓶/只 | ||||
19 | 查处翻新“黑气瓶”报废气瓶/家 | |||||
20 | 取缔非法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家 | |||||
21 | 吊销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许可/家 | |||||
22 | 吊销燃气气瓶检验机构核准/家 |
附件 2
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模板
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在编写内容上,应包括标题、关键词、要旨、基本情况、查处理由及结果、案件评析等要件,典型案例编写可参照如下模板:
【标题】
执法主体+违法主体+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以三到五个重要关键词对案件内容进行归纳。
【要旨】
说明该典型案例包含的执法检查要点,需至少包含一项主管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或者执法检查重点事项。
【基本案情】
详细介绍案件事实等基本情况。
【查处理由及结果】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给出案件的处理理由及结果。
理由应包括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决定裁量理由等。
【案件评析】
对典型案例进行评析,明确在类似执法中的参考借鉴价值,指出需要完善改进的地方。
【联系人】
熟悉案例情况的联系人1名(姓名+手机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