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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1-11 阅读: 【字体: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发《关于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市)市场监管(分)局,市综检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以下简称“国市监特设〔2020〕56号”)和《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市监发〔2020〕295号)和《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确定第二批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地区的通知》(晋市监函〔2021〕231号)要求,我市作为全省第二批试点地区,为完成好改革试点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原则

坚持电梯检验的公益属性,通过检测资源的市场配置和更趋智慧科学的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构建优质检验检测资源供给稳定、区域检验检测技术人才充盈、检验检测能力不断提升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试点内容

(一)试点电

1.基本条件。试点电梯使用单位责任主体要明确,能够切实有效实施电梯安全管理,履行法定义务,近3年内未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与依法取得有效电梯安装、修理许可资质的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经法定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2.检验检测周期。试点工作开展时,以试点电梯最近一次(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合格时间为基准,确定本年度应该检验或检测,本年度已经进行检验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检测。对于新安装和经改造的电梯自安装或改造监检合格年度后,第3、6、8、10、12、14年实施定期检验1次,其他年份每年定期检测1次;对于经重大修理的电梯:自最近一次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合格年度起,以首次安装监检日期为基准使用6年以下的,视同新安装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其他视同使用6年以上、15年以内的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使用15年及以上未进行过改造和重大修理的电梯:不纳入试点范围,仍按照现行《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每年只进行1次定期检验;对于停用1年以上的电梯重新启用:应同时进行检测和检验。

3.电梯使用标志。检验或检测日期以先到期的为准,使用单位应在最近1次检验检测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检测)要求。电梯使用标志(附件1执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中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式样二)”,尺寸、颜色和字体等不变,加印检测机构名称下次检测时间,谁检验检测、谁发放。使用单位应及时更新电梯使用标志,按要求在指定位置张贴,同时依规做好检测报告、检测告知书、使用标志等档案管理。

(二)检验机构

坚持电梯检验的公益属性,晋中市区域内电梯检验工作原则上由市综检中心承担市综检中心要根据《电梯定期检验规则》或者“国市监特设〔2020〕56号”有关要求,制定试点电梯检验作业指导书做到应检尽检,不得漏检。

(三)检测机构

1.基本条件

1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开展检测的:应当满足“国市监特设〔2020〕56号附件1《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规定的条件;经市市场监管部门确认后可以且仅可以在我市从事本单位使用管理或者维保的电梯。

2检测机构开展电梯检测的:应当持有国家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资质证书。异地检验检测机构在晋中市开展检测的,应按要求设立合法的办公场所、配备常驻的检验检测人员、配齐满足检测要求的设备、仪器和仪表;具有检测机构总部或总公司批准在晋中市开展检测工作的有关证明文件,总部或总公司要对其进行质量管理控制;具备与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接的检验检测信息化平台电梯检测机构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须单独取得电梯检测资质核准,方可以“分公司”“子公司”名义在我市从事电梯检测工作

2.检测要求

1参加试点的检测机构按照“国市监特设〔2020〕56号附件3《电梯检测规则(试行)》规定开展电梯检测工作。及时出具《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和检测报告,并在检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单位名称、检测时间和下次检测日期等信息上传至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检过程中发现的电梯安全隐患及时报告试点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电梯检测机构要向社会公开电梯检验检测受理电话、受理条件、检验检测时限和出具检验报告时限,公开承诺检验纪律,不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积极履行社会安全责任,做到应检尽检、不得拒绝检测。检测人员应佩戴现场记录仪,对现场检测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录像资料备查,保存期至少2年。

3)实行退出机制。参加试点的电梯检测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整改,暂停检测工作,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出电梯检验检测试点工作:

1.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交虚假材料和达不到承诺要求的

2.试点电梯因检测原因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的;

3.不按照要求保存检测过程录像的;

4.检测质量工作经评价为不合格的;

5.检测机构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和严重影响检验质量的

三、试点推进

为积极稳妥推进电梯检验检测试点工作,确保工作效果,结合晋中市工作实际,电梯检测工作按照分批实施,逐步推进的模式在全市开展。

(一)准备阶段(2022年1月1日-2022年2月28日)

1.公开征集电梯检测机构。市市场监管部门委托有关机构依据“国市监特设〔2020〕56号”和“省局晋市监发〔2020〕295号”相关要求及晋中市电梯安全监管工作实际,通过招投标的形式确定晋中市电梯检测机构分批试点名单,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2.检验检测数据分离。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负责梳理我市电梯检验情况,根据要求对应检验和应检测电梯数据进行分离,将应检测电梯有关数据进行公开。

(二)实施阶段

1.首批检测机构局部试点阶段(2022年3月1日-2022年6月30日)

根据晋中市电梯检测机构分批试点名单,首批检测机构在昔阳县、介休市、祁县进行局部试点,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提炼工作经验,查找工作不足,为全面推进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调整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积累工作经验,不断深化电梯安全监管领域的改革。

2.首批检测机构全域试点阶段(2022年7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首批检测机构在进行局部试点后,应在2022年7月1日前,向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局部试点工作报告和全域试点工作方案,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后,在晋中市全域开展试点检测工作。如首批试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不能满足全域试点需求或退出试点检测的,从第二批试点名单中按照招投标成绩梯次递补检测机构。

3.全面试点阶段(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列入晋中市电梯检测机构分批试点名单的所有检测机构,在符合相关工作要求的前提下,在晋中市全域开展试点检测工作。

4.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前期工作积累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和改进各项工作措施,面向全市范围推行试点成果,在符合国家、省级相关部门的政策要求下,向具备电梯检测资格的机构全面放开检测市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向相关单位宣传试点政策,调动其参与试点的积极性,正确宣传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的目标和方向,宣传电梯使用单位自行检测的责任义务以及电梯检验的公益性和监督性,鼓励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支持和参与改革,形成社会各方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县(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梯检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指导,收集试点电梯投诉举报信息,研判分析,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工作方法。对检测机构晋中范围内首次完成30台电梯检测工作后,由市局组织技术机构或专家对检测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局制定检测工作质量评价规则,对参与试点的检测机构定期开展检测质量评价。

(三)及时总结经验。试点各县(区、市)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定期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不断完善工作措施,为全面实施积累经验。

 

附件: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样式)

 



   附件

       

                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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