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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3-18 阅读: 【字体:

市市监质监字〔2021〕1号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2021年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县(区、市)市场监管(分)局,市综检中心,各化肥生产、销售企业:

为加强农资市场化肥质量监管,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市局决定对化肥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任务分工

晋中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承担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检验任务。

各县(区、市)局应配合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本次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同时对化肥经营户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建立辖区化肥生产、销售企业档案和监管长效机制。

(二)抽查内容

本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范围为晋中市化肥生产、销售企业。对生产领域100%全覆盖抽查、流通领域主要针对规模较大的化肥批发零售商、农资经销店为重点抽检对象。共监督抽查25批次。

(三)进度要求

2021年4月15前,完成本次抽查所有检验报告和结果通知的送达工作,送达方式应当直接送达或EMS送达。各县(区、市)局在2021年4月15前,将此次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和报送。

二、工作重点

1.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化肥经营户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效;督促经营户建立健全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制度;检查化肥是否有产品合格证,包装说明是否规范真实,商标标识是否侵权仿冒等情况。严厉查处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有效含量不足、“三无”、过期失效等假冒伪劣化肥等违法行为。

2.监督抽查实行抽检分离制度。除现场检验外,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产品的检验工作。晋中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应当拟定相关产品的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并报市局审核备案,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应当在抽样前向社会公开。

(一)抽样工作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标准等规定。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出示监督抽查通知书、抽样人员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抽样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记录抽样信息,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抽样文书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拒绝签字的,抽样人员应当在抽样文书上注明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抽样文书确需更正或者补充的,应当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更正或者补充处以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

抽取样品。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当采取一次性抽样,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确认。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备用样品因不易运输、价值昂贵等需要存放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的,应当予以封存,并加施封存标识,同时给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出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封存和处置告知单》。

为保证抽查覆盖面,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抽取样品时,原则上同一产品只抽查1个批次,1家企业抽取的样品不得多于2个批次。

样品确认。后置样品确认环节,承担检验任务的机构应当通过抽查结果和检验报告进行样品确认。

拒检认定。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以明显不合理的样品价格等方式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拒检认定表》,并与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认定,同时报送市局,以拒检不合格向社会公布。

抽样工作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抽样人员应当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留给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

(二)检验工作

承担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组织好样品的接收、登记、检查、保存、检验、处置等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公正、科学、严谨。

样品接收。检验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于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检验人员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书面报市局。

样品检验。检验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进行检验。 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并按照有关规定签字、盖章。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检验人员应当在检验前核实样品的生产者是否符合相应要求。如果发现样品的生产者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检验,并书面报市局。

结果报送。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材料。一是将检验合格报告寄送至市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二是将将质量分析报告和检验情况汇总表(电子版、加盖公章的纸质版)于4月15日前报市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样品处置。检验任务结束后,承担任务的检验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处理样品。

(三)后处理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监督抽查结果要予以公示,对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且逾期未改正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实施失信名单管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负责后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不合格产品后处理通知后,应当责令生产者立即停止生产同类产品,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同类产品,依法依规对不合格产品的受检企业和拒检企业进行后处理,建立健全不合格产品追溯机制、案件查办机制、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质量分析会机制、结果反馈机制,不断强化产品质量监管。后处理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按规定时限上报处理结果。

本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由财政划拨,不得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收取任何费用。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市)局,开发区分局,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工作,严密组织好抽样、检验和后处理等相关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二)突出工作重点,依法依规落实。相关工作人员要抓住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监督抽查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严肃工作纪律,保证抽取样品覆盖性、代表性、真实性的同时,确保监督抽查结果公正、科学、严谨。后处理工作效果明显,坚决防止以罚代改、不罚不改、以改代罚的现象发生。

(三)强化责任意识,确保有序推进。在监督抽查抽样、检查、检验、后处理等工作环节,各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健全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明确每项具体工作的负责人,确保质量专项监督抽查专项行动的有序推进和扎实落实。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