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scjdglj-0001-0063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1-2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部门文件 |
关于转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52号通告的通知
市市监化妆函〔2023〕481号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转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52号通告的通知
各县(区、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队:
根据《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52号通告>的通知》要求,请督促辖区内化妆品经营企业立即对通告中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开展自查,发现通告中所涉及的化妆品应立即下架、登记和停售。同时,要结合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开展全面排查,对检查中发现仍有经营的,要责令采取下架等风险管控措施;对涉嫌销售假冒产品的,要严查进货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局。
各单位要持续加大法律法规宣贯力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化妆品经营企业认真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依法规范经营。
附件:1.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52号通告》的通知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52号通告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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