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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5-10-20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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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合规小课堂(一、二)

来源: 发布时间:2025-10-20 浏览次数: 【字体:

“广告合规小课堂”前言:

为进一步规范民生领域广告活动,提升经营者合规意识,营造更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自即日起,市市场监管局广告监管科在官方公众号正式开通“广告合规小课堂”啦!

小课堂将聚焦与大家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医疗美容、药品、教育培训、金融理财、房地产等重点领域,以案说法,为大家带来通俗易懂的广告合规提示与风险指引。我们希望通过这个小小的窗口,帮助广大市场主体明晰广告发布的法律红线,规避常见误区,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和清朗的网络空间。

精彩内容,定时相约。欢迎关注并分享给需要的伙伴,让我们携手共筑诚信、合法的广告市场环境!


广告合规小课堂之一:殡葬领域广告宣传合规指引

殡葬领域广告宣传合规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殡葬领域广告活动,有效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对全市殡葬服务单位、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宣传合规指引如下:

一、殡葬服务单位、广告经营单位开展广告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殡葬领域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二、殡葬服务单位、广告经营单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殡葬领域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不得发布以推销墓地为名,宣传高收益、高回报,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吸收公众资金的违法广告。

三、殡葬服务单位、广告经营单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殡葬领域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四、殡葬服务单位、广告经营单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殡葬领域广告,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五、殡葬服务单位、广告经营单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殡葬领域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含有宣扬过度消费、攀比之风等不良风气的内容;不得含有蹭节日热度、挑战道德底线、传播恶俗烂梗等内容;不得出现有悖于“理性追思、文明祭扫”的内容,要弘扬文明向上的祭扫新风尚。

六、殡葬服务单位、广告经营单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殡葬领域广告,不得含有迷信内容。发布殡葬服务、殡葬设备、殡葬用品等广告时不得在广告中宣扬如“阴阳算命”“逆天改命”“皇家风水、稀世宝地”“风水宝地”“转运符”等涉及迷信的内容。

相关案例:南召县伏牛山公墓在其经营场所发布的“左有青龙之吉祥,右有虎山之青翠,人生百年后的最佳归宿,是福荫子孙的首选吉地,是告慰亲人、缅怀先辈的风水宝地。风水宝地 福泽子孙”等广告宣传内容,含有迷信和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内容,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2025年5月,南召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广告合规小课堂之二: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合规提示

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合规提示

为规范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作以下合规提示:

一、关于食品和保健食品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为目的的食品。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可以调节机体的某些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

二、食品广告发布合规提示

1、食品广告中含有食材的产地(来源)、品质和品牌(门店)、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内容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附带赠送的,应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2、食品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3、食品广告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4、食品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5、食品广告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不得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名义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6、不得在压片糖果、糖茶饮料等网红食品广告宣称减肥等功效,不得无事实依据、违反相关标准规定宣称“零糖” “零卡”“无添加”“不含防腐剂”等。

 7、不得无事实依据在食品广告中宣称“绿色”“有机”“非转基因”等。

8、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广告。

三、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合规提示

1、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不得发布。

2、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3、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内容。

4、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5、保健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6、保健食品广告不能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含有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7、禁止在广告中利用AI技术冒用真实存在的明星、名人形象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推介,或利用AI技术设置虚拟人物,在广告中赋予虚拟人物以“医生”“老师”“专家”“知识分子”等身份人设,并以此为噱头推介商品、服务,且未明确标识或者说明相关人物为虚拟。

8、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相关案例:长葛市萌豆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利用广告宣传板发布“净迈康压片糖果”的普通食品广告,宣称“溶解血栓、疏通血管、改善血液循环、清理血液毒素垃圾、抗氧化、改善女性经期综合征、抑制肿瘤和 AI 细胞”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通过多媒体播放视频宣传萌家乐康养水有治疗“高血压、疾病、美容”等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2025年5月,长葛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市场监管半用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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