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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4-11-05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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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1-05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推动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走深走实,不断强化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压紧压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学校食堂在强化人员管理、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完善设施设备、规范加工制作过程等环节落实主体责任,保障师生饮食安全。就近期查办的学校食堂在人员管理不到位、进货查验不严格、设施设备不完善、清洗消毒不达标等食品安全制度不落实方面的案件,现集中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1.晋中市榆次区某中学食堂超过保质期食品未进行显著标示或单独存放在明确标志场所案

2024年6月24日,晋中市榆次区市场监管局对榆次区某中学食堂进行检查,在该中学食堂的粮油库内发现一袋瑞龙泉牌黑香米4.95公斤已过保质期,执法人员根据职责分工,将该食堂涉嫌违法线索移交晋中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

经查,2024年3月4日,该食堂从晋中市常乐福超市购进瑞龙泉牌黑香米25公斤(保质期至2024年5月11日)。上述黑香米在达到保质期时,剩余4.95公斤被存放于食堂粮油库内,黑香米袋内放有标签(标明“2024年5月6日、临期食品、当事人食堂公章”),当事人举证证明上述黑香米在5月6日至6月26日间未被食用。当事人不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食材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但存在对超过保质期食品未进行显著标示或单独存放在明确标志场所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晋中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学校食堂管理人员是校园食品安全的具体执行人,也是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关,本案中管理人员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有过期食品不可食用的意识,但未依法将过期食品显著标示或单独存放,可能导致过期食品被不知情工作人员误用于加工食品,本案的查办,有助于提醒学校食堂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2.晋中市太谷区某学校(三食堂)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案

2024年7月,晋中市太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晋中市太谷区某学校(三食堂)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晋中市太谷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校园食堂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此次查处进一步规范了学校食堂的经营行为,有效督促学校增强主体责任意识,把控校园食品安全各环节,保障师生饮食安全。

3.祁县某中学食堂未执行场所、餐具消毒记录制度和留样制度案

2024年6月14日,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祁县某中学食堂进行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学校对6月13日留样未进行记录,未按照要求开展备餐间消毒工作,未按照要求对餐具消毒进行记录。其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洁净卫生食品加工场所、餐饮具为安全就餐提供有效保障,特别是学校食堂,就餐人员众多,发生交叉污染的风险较大,加工场所和餐饮具的消毒工作更不容忽视。食品留样管理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是追溯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依据因此,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相关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切实做好餐饮具及相关场所的消毒及记录工作,同时做好食品留样及记录工作。

4.平遥某中学食堂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健证明案

2024年6月1日,平遥县市场监管局对平遥某中学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部分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平遥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学校食堂工作人员是学校食堂食品生产经营的具体执行人,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可能引发不必要的食品安全风险。本案提醒学校食堂及其供应链相关单位要强化自身主体责任意识,严守食品安全各环节规定,强化食堂从业人员管理,谨防产生侥幸心理,造成食品安全隐患。

5.介休市某中学食堂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的刀具未从形状、材质、颜色标识上明显区分案

2024年6月24日,介休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介休市某中学食堂进行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学校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的刀具未从形状、材质、颜色标识上明显区分。其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介休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学校食堂的容器、工具的区分,是为了确保食品加工处理的不同流程、加工区域、食品种类、工用具等能够被清晰地标识出来,有效避免食品交叉污染的发生,是确保校园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效率,提高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减少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校园食品安全,确保监管链条不断,具有重要意义。

6.灵石县某中学食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5月31日,灵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灵石县某中学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灭蝇灯数量配备不足,难以满足防蝇要求;消毒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进货购进验收台账记录不完整。该学校存在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等规定。灵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学校食堂作为校内供餐场所,如存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设施设备不完善等问题,极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及影响。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食堂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风险防控,具有重要意义。

7.寿阳县某学校食堂未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案

2024年8月7日,寿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寿阳县某学校食堂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食堂未及时留样,未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等规定。寿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留样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是追溯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依据。本案紧盯学校食堂容易忽视的食留样问题,通过对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警示学校食堂切实履行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餐饮操作规范和食品安全各项管理规定。

8.昔阳县某中心校食堂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6月12日,昔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昔阳县某中心校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学校食堂采购台账登记不完善,购进的粉条(生产日期2023年12月30日,共计1.18GK)无进货票据,且食品采购台账未做登记。该学校食堂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昔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是确立食品溯源,保证安全的重要手段。本案提醒学校食堂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从进货端保障食品原料安全,确保学校食堂饮食安全。

9.和顺县某学校食堂通往烹饪区的门未设置挡鼠板,烹饪区未配备灭蝇灯案

2024年6月19日,和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和顺县某学校食堂进行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学校食堂通往烹饪区的门未设置挡鼠板,烹饪区未配备灭蝇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食堂完善食品经营设施设备、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把控好食品安全各环节,具有重要意义。

10.左权县某幼儿园使用腐败变质食品案

2024年4月15日,左权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左权县某幼儿园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食堂厨房使用的生姜、大蒜发霉变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左权县市场监管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其没收腐败变质食品2.6公斤、没收违法所得0.29万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发霉的食材可能含有霉菌毒素,食用后会对幼儿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如引起呕吐、腹泻,甚至更严重的健康问题。本案的查处对幼儿园起到了警示作用,促使幼儿园加强对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推动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走向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11.榆社县某中心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留样记录不规范案

2024年9月3日,榆社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榆社县某中心学校(幼儿园)食堂进行检查,发现该食堂食品留样记录不规范,留样人员和留样时间均无记录。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9月12日,再次对其进行检查,食品留样记录中留样人员一栏依旧未记录。其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和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榆社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学校食品和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其罚款0.6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食品留样主要作用在于如果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时能够提供可供追溯事故原因的有效证据。食品留样记录不规范,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无法追溯和查清原因,引发不必要的食品安全风险。本案提醒学校食堂要强化自身主体责任意识,严守食品安全各环节规定,强化食堂从业人员管理,谨防产生侥幸心理,造成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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